2018年4月20日,教育部官网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关于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的第十五条:设立面向成年人开展文化教育培训、非学历继续教育,或者实施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有助于素质提升、个性发展的教育教学活动的培训机构,可以直接申请法人登记,但不得开展第一款规定的文化教育活动。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5号教育部政策法规司法制办(邮编:100816)。来信请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zb@moe.edu.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