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山东省书法家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在山东省文联党组的领导下,由全省书法家(包括篆刻家、书法理论家)和书法工作者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属国家公务员序列、具有组织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是党和政府联系书法艺术界的桥梁和纽带,是广大书法家联系群众、走向市场、服务社会的重大平台;是繁荣书法艺术事业, 发展书法艺术产业,建设山东经济文化强省的重要力量。山东省书法家协会是中国书法家协会和山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山东省书法家协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文艺工作座谈会和十次文代会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繁荣发展文艺事业、加快经济文化强省建设的战略部署,担当社会责任,履行社会职能,积极宣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引导全省广大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积极组织艺术作品创作和艺术活动,弘扬主旋律,传播社会正能量;团结和组织广大书法家、书法工作者和书法爱好者, 继承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学习借鉴世界优秀文化成果,融会贯通、开拓创造,推动创作更多无愧于民族和时代的有筋骨、有道德、有温度的优秀作品,推出更多德艺双馨、社会知名度高、影响力重大的书法家,为建设山东经济文化强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会章程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本会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组织、服务管理”的基本职能,在行业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采风创作、成果展示、评奖办会,开展理论研讨、调查研究、书刊出版,强化惠民公益服务、对外交流、人才培训、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加强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努力提高书法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
第六条 组织引导书法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开展创作活动,鼓励会员把创作优秀作品作为中心环节,不断提高书法专业水平。在书法艺术创作中要努力反映社会主义时代精神和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精神风貌,阐发和传播中国精神。深入继承传统、借鉴各类文化成果,鼓励探索和创新,提倡题材、体裁、形式及风格、流派的多样化。繁荣书法创作,不断提高书法作品的思想和艺术水平。
第七条 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各类书法展览及评奖活动,大力繁荣书法创作,开展书法理论研究,组织学术交流,加强编辑出版、网站及新媒体建设,推动各级书法教育,培养书法人才。完善机制,拓宽渠道,建设文艺阵地,发现、培育新生力量,发展有贡献、有影响的书法人才、组织和群体入会,壮大书法队伍。对成绩突出的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书法工作者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八条 坚持面向基层、服务社会,广泛开展书法志愿服务活动。重视支持基层书法组织和群众性书法活动,并以多种方式加强与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联系和合作,促进书法艺术的普及与提高。
第九条 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积极支持发展书法文化产业,加强基础文化建设,为服务会员创造条件。
第十条 促进全省广大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之间的团结协作,加强与中国书法家协会及各省市、自治区书法家协会之间的联系,广泛开展创作展览、理论研讨等业务交流;加强同有关党政部门、高等院校及企业界、商业界、传媒界等社会各界的联系与合作,广泛开展各种社会交往,拓展书法艺术发展空间;加强与全国各重要书法报刊的合作,积极宣传创作成果,不断扩大山东书法界的社会影响。
第十一条 积极开展对外书法文化交流,注重维护国家利益和文化安全,建立发展同各国书法艺术组织、书法家的友好关系。推动山东书法走向世界,展现我省文化风貌,加深国际社会的认识和理解,为维护国家利益和文化安全、促进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与世界和平进步事业做出贡献。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十三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并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各市、大企业、高等院校、驻鲁部队、省直机关等单位的书法团体,经申请并主席团会议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四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推选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代表;
(二)介绍其会员加入本会;
(三)参加本会开展的业务活动;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五)有退会的自由。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组织其会员开展书法创作和理论研究;
(三)组织其会员支持和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四)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付的各项任务;
(五)维护本会整体形象,支持本会事业发展;
(六)加强会员管理监督、引导服务,建设基层书法队伍;
(七)接受本会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凡年满18周岁,户籍在山东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热爱书法事业,在书法领域取得一定成就,具有较高思想文化素质,赞成本会章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的团体会员单位或有关部门推荐,本会会员两人介绍,报本会秘书处审核,由主席团会议批准后,可成为本会会员:
(一)书法篆刻作品参加本会主办或以本会为主联办的展览两次以上者;
(二)书法论文、书法篆刻作品在本会认定的专业刊物上发表,并有较高水平者;
(三)多年从事书法教育、书法编辑或主持市级书法家协会实际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者;
(四)从事书法组织工作,并在县级以上书协担任主席职务,在实际组织工作中成绩突出者;
(五)爱好书法、达到一定艺术水平,对本会工作有特殊贡献者。
第十六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受本会有关福利待遇;
(三)参加本会开展的业务活动;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会员退会需由所在本会团体会员审核并报山东省书协审批。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付的各项任务;
(三)按时交纳会费;
(四)开展创作和研究,支持协会各项业务活动;
(五)维护协会整体形象,支持协会各项事业发展。
第十七条 本会根据国家法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主席团会议将取消其会籍:
(一)受法律制裁被剥夺政治权利者;
(二)多次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者;
(三)不交纳会费者;
(四)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破坏本会声誉,给本会工作造成损害者。
第十八条 会员和理事因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纪律,违反本会章程、社会公德、艺术道德,损害本会权益和声誉的,视情节轻重,经一定程序后,由驻会领导机构讨论决定,报本会主席团批准,可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暂停会籍、开除会籍及取消理事资格等处理,并相应予以公告。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九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最高权力机关为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修改协会章程;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
(四)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全省代表大会的个人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单位和相关单位通过民主协商推举产生。根据需要,由大会筹备机构确定部分特邀代表。各团体会员单位主持日常工作的一名负责人作为全省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同时作为代表该团体会员单位的理事候选人。代表团体会员单位的理事,如不再担任该团体会员单位负责人,其理事资格由所在团体会员单位推举另一位负责人担任,报本会主席团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全省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任命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全省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驻会副主席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全省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驻会副主席召集,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每年度召开成员述职会,听取各主席团成员年度工作述职,任期内两次不参加述职的,按自动退出协会职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主席团成员和理事,有对本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奉献的责任与义务。连续三次不参加或不参与协会组织的公益活动和重要会议,按自动退出协会职务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名誉主席、特邀顾问等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举或聘请。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兼任理事。
第二十六条 对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有关纪律、本会章程的领导机构成员,视其情节轻重,按照规定程序,可予以撤换、调整或罢免。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企事业收入、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本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本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书法家协会简称“山东省书协”,英文全称是SHANDOGN PROVINCE CALLIGRAPHERS ASSOCIATION,缩写为SPCA。本会会址设在济南。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山东省书法家协会全省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其修改权属本会全省代表大会,解释权属山东省书法家协会。
山东省书法家协会入会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省书法家协会入会审批工作,参照中国书协入会细则,根据山东省书协工作实际,经山东省书协六届四次主席团会议研究,制定本细则。凡符合入会条件者均可向所在县(区)、市书协申请填报入会申请表,并加盖市书协公章,然后由省书协会员单位向省书协汇总申报。
一、在创作上有较高水平者,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中国书协主办的国展、单项展和全军书法展中入展一次者;
2、在省书协主办的“第××届‘王羲之奖’书法作品展”、“山东省第××届书法篆刻展”等入展一次者;
3、在省书协主办的专题展、单项展(以征稿启事规定为准)中获奖一次或入展两次者;若年龄满65周岁,入展一次即可。在省书协和有关单位联合主办的群众性展赛(以征稿启事规定为准)中获奖作为入会条件之一;
4、在中国书协、山东省书法考级培训中心组织的考级中取得十级(含十级)以上资格,并在省书协主办的专题展、单项展(以征稿启事规定为准)中入展一次者;
5、被王羲之书法院评为优秀学员,并在省书协主办的专题展、单项展(以征稿启事规定为准)中入展一次者;
6、获得全日制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或研究方向学士学位者具备入会条件之一;获得硕士学位者具备入会条件,获得博士学位者具备入会条件并列为相关委员会委员推荐人选;
二、在理论研究上有较高成就者,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论文入选中国书协主办的“全国书学讨论会”一次;
2、论文入选山东省书协主办的“书学讨论会”一次;
3、独立或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出版社出版的书法学术专著;
4、在中国书协认可的专业书法报刊上(《中国书法》、《书法》、《书法报》、《书法导报》、《中国书法报》等)发表有较高理论水平的论文一篇(每篇字数在2000字以上)。
三、从事教育、编辑、组织工作等有显著成绩或有突出贡献者,参考下列条件之一:
1、市级书协或行业书法组织工作者(副秘书长等职3年以上);
2、担任县(区)书协主席正职者;
3、在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和全日制教育机构从事书法教育工作10年以上,并在省书协主办的专题展、单项展(以征稿启事规定为准)中入展一次者;
4、在省级以上专业书法报刊、出版社担任编辑工作10年以上,并在省书协主办的专题展、单项展(以征稿启事规定为准)中入展一次者;
四、个人会员发展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每年第四季度审批当年申报的新会员。各团体会员应于每年11月底前将《入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送省书协组联部,并录入会员申报系统,逾期列入下一年度审批程序。
五、申报附件:相关证书、文件复印件,非装裱书法作品两件。
六、会员申报材料审核工作在省书协驻会副主席和秘书长的领导下由组联部具体负责,写出情况报告,提交主席团会议。
七、会员审批工作由主席团会议研究决定。
八、非中国书法家协会系统及外省主办的展览不适用本细则。
九、本细则解释权属山东省书法家协会。